文号:云财税[2006]11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11/27
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1号)转发给你们。我省“普通住宅标准”的认定,按《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云地税发[2005]234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