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云财税[2006]103号 状态:时效性 发文日期:2006/11/10
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按照困难减免规定,土地使用税上报省地税局审批,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由县(市、区)地税局审批。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