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云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扣减定额标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5  浏览次数:249
核心提示:文号:云财税[2006]8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10/9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
文号:云财税[2006]8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10/9
 
 
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促进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进一步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扶持力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扣减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我省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并上浮20%,即每人每年按4800元的标准执行。
 
                                             二○○六年十月九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