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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5  浏览次数:222
核心提示:文号:云财农税[1997]3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7/7/24各州、市、行署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
文号:云财农税[1997]3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7/7/24
 
各州、市、行署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发展中国家,“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耕地保护工作,并于今年四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对此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各地要结合中央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国情、省情教育,充分认识保护耕地、确保粮食产量稳定增长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我省人口已超过4000万,而人均耕地只有1.07亩,远低于全国人均水平;省第六次党代会提出,到“九五”末期,我省要实现粮食、财政和生态三大平衡,而保持耕地总量的净增长,是实现粮食平衡的基础。耕地占用税作为国家保护耕地的一项重要措施,应当更进一步发挥其作为制约手段的作用。
 
  二、积极参与各级政府组织的清查占地工作,及时摸清税源情况。中央要求各地在1997年10月底以前完成对1991年以来各类建设及农村宅基地用地情况的全面清查工作,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已对此作出专门部署;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今年五月发布《关于全面开展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的通知》,省政府为此还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并要求各地、州、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清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各级征收机关应当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取得联系,积极参与占地清查工作;在有条 件的地方,可与土地管理部门组成联合清查小组,以促进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三、继续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搞好部门之间的配合。各级征收机关要将耕地占用税清查工作中的重点、难点,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进行汇报,以取得必要的重视和支持;要继续搞好同当地土地、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关系,共同促进耕地占用税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中央决定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1997年4月至1998年4月),我省近几年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经济发展,但是各类开发区、公路、水电工程、厂矿企业等拖欠耕地占用税的问题较为突出,在一些地方还比较严重。各级财政机关要抓住目前的有利时机,结合占地清查工作,对耕地占用税历年尾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放在占地较多,欠税数额大的项目上。
 
  五、强化执法手段,确保耕地占用税的及时入库。在清查工作中,要严格执行现行耕地占用税政策,不准违反规定降低征收标准;要自觉抵制各类行政干预,对难以处理的,及时向上级征收机关报告;要充分发挥税检室、执行室和稽查队的作用,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上级征收机关要加强组织指导,全力支持和积极协调下级征收机关的工作。
 
  六、此次清查结果将列入1997年度农税工作考核指标。请各地接此通知后,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有关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并于1997年11月底以前向省财政厅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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