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云财税[2008]4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6/5
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六月五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