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云财预[2008]20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4/3
州(市)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07〕6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照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昆明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云财预〔2006〕18号)的规定,加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的管理。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07]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