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云地税发[1998]106号 状态:时效性 发文日期:1998/4/6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