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黔财税[2009]4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7/30
各市(州、地)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