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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货物运输业务发票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开展货物运输业务发票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5  浏览次数:285
核心提示:文号:黔地税发[2004]7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11/4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
文号:黔地税发[2004]7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11/4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开展审核检查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9号)要求,现就全省开展货物运输业务发票审核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认真开展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是加强营业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抵扣的又一重大举措。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统一部署、协调配合的原则,负责整个审核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落实各项具体事项。
 
  为加强对审核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局成立开展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刘汉樵(局长),副组长:黄武夷(副局长),成员:张筑平(地方税处处长)、冯立重(征管处处长)、徐大方(信息中心主任)、汪丽萍(稽查局副局长)、胡正群(计财处副处长)。各市(州、地)及县(市、区)地税局要相应成立由一把手负责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各市(州、地)地税局要将领导小组名单、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于11月5日前报省局(征管处)。
 
  二、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分工及传递流程
 
  (一)需要审核检查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信息,由省局信息中心下载后发到各市、州、地局信息部门转同级征管部门,并于1个工作日内移交开票方所在地的县(市、区)地税局征管部门。
 
  (二)县(市、区)地税局征管部门接收信息后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给同级管理部门;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分类,审核检查第一、二类货物运输业发票问题,将第三类问题和认为需异地协查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在1个工作日内送交稽查部门,由稽查部门进行稽查和发起协查;稽查部门每月3日前将管理部门移送的第三类和异地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的审核检查结果反馈管理部门,管理部门每月5目前将所有一、二、三类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结果和检查情况送征管部门进行汇总,征管部门将汇总检查情况于每月8日前通过软盘传送给市、州、地地税局。
 
  (三)市、州、地地税局征管部门对各县(市、区)地税局上传的数据进行汇总,每月11日前将汇总检查情况通过软盘传递给省地税局(征管处)。
 
  (四)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由省局信息中心以 FTP方式上传总局服务器(130.9.1.101)。
 
  三、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范围
 
  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范围为稽核比对以来所有稽核结果为重号、缺联、不符的货物运输业发票。
 
  四、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情况的上报
 
  自今年11月起,各地每月应按规定的上报时间和上报路径将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结果进行各类统计,分别填报《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并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形成书面报告,将各类统计表和书面报告上报省局。
 
  五、工作要求
 
  由于此项工作涉及部门多,工作难度大,操作也较为复杂,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认真学习国税发[2004]119号、国税发明电[2004]59号文件,明确各职能部门分工和传递方式。信息中心、税政、征管、稽查、计统部门要按照规定的工作职责和数据传递方式,做好数据的接收、下发、分类、移送、检查、反馈和汇总。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联系,不得推诱、拒绝接收或移送传递审核信息,做好信息的交接、确认。各部门对数据的接收、下发、分类、移送、检查、反馈和汇总的全过程都要建立账册进行登记备案,明确责任;各地稽查局应将管理部门移送的第三类案件单独建立台账,并于结案后上报省局(稽查局)。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开展审核检查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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