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黔地税发[1999]10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9/6/7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七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