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黔地税函[2010]23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2/8
贵州省监狱管理局:
你局《关于贵州省新新建筑工程公司享受营业税先征后退政策的报告》(黔狱财[2010]14号) 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46号)的规定,你局下属的贵州省新新建筑工程公司本企业提供建筑业劳务已缴纳的营业税可以按规定享受营业税先征后退的政策。退税比例2009年为100%,2010年为80%。对其挂靠、联营和没有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均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的规定,贵州省新新建筑工程公司只退还营业税,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予退还。
三、贵州省新新建筑工程公司须到工程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退税手续,2010年应退还的营业税待年度终了后办理退税手续。对退还的营业税税款必须严格按财税[2009]146号文件的规定使用,接受主管地税机关的监督管理。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