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10/9/7
【注: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第10号),本文自2012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的规定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含保险营销员)自2010年10月1日起,由3000元/月上调为5000元/月;按次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仍按100元/次执行。
特此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