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黔财税函[2010]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7/19
各市地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有关规定,以及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有关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黔财税[2009]78号)有关规定,经省民政厅初审,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确认,同意认定贵州省人口福利基金会、贵州省春晖行动发展基金会、贵州文化薪火乡村发展基金会、贵州省励业帮扶基金会、贵州省贵阳市“两湖一库”环境保护基金会、贵州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贵州省送温暖基金会、贵州省农村开发扶贫促进会、贵州省读书援助协会等单位具有接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当年向以上单位用于公益性捐赠的纳税人,其捐赠额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文件之前已下发的四家基金会确认文件废止,以该文件确认的名单为准。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民政厅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