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黔地税发[2008]5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5/23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本着鼓励纳税人捐赠的精神,在加强管理的基础上,尽量简化申报扣除程序,方便扣缴单位和纳税人操作。
二、在申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捐赠个人和扣缴单位应及时出具捐赠凭据原件及复印件,捐赠凭据原件经加注“已申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字样后,退还捐赠个人和扣缴单位。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