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黔地税发[2007]16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10/29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主管地税机关要做好审核权取消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和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奖励的相关税务管理工作;做好对获奖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备案登记工作;对获奖数额较大的科技人员应纳入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管理;加强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获奖人员的日常检查和备案资料审阅工作。对不能提供有关资料、报送虚假资料和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范围的,不能享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007年10月29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