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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期结束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8  浏览次数:233
核心提示:文号:黔地税发[2007]73号  状态:时效性  发文日期:2007/5/16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
文号:黔地税发[2007]73号  状态:时效性  发文日期:2007/5/16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期结束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切实按照《通知》的各项要求,总结经验,完善措施,做好纳税服务,充分利用有关数据,认真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进一步扩大代扣代缴明细申报范围。从今年起,对上市公司一律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办法,将所有高管人员纳入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管理范围。对在专项检查中查处的偷税数额较大、情节特别恶劣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处理。请各地于8月底前选择1-2个查处的个人所得税典型案例报送省局(所得税管理处、稽查局)。
 
                                             2007年5月16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期结束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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