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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铜仁大兴机场请求减免资源税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8  浏览次数:299
核心提示:文号:黔地税函发[1999]14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9/11/18贵州省铜仁大兴机场改扩建工程指挥部: 你部《关于请求减
文号:黔地税函发[1999]14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9/11/18
 
贵州省铜仁大兴机场改扩建工程指挥部:
 
    你部《关于请求减免铜仁机场建设资源税的紧急报告》(铜地空财字〔1999〕第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六条规定,凡开采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论自用或销售,均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法缴纳资源税。因此,铜仁机场开采砂石用于机场基本建设,属于资源税的征收对象,应依法缴纳砂石资源税。
 
    二、铜仁机场改扩建工程是我省重点交通基础建设项目,且资金十分困难。为支持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同意机场建设砂石资源税按每立方米0.5元的标准征收。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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