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黔地税发[1999]18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9/12/7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省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充分体现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有关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所涉及的砂石资源税范围问题作如下调整:
一、省内铁路、公路建设中,对红线以内因工程建设需要,开挖的弃碴用于铺路的部分,免征砂石资源税。
二、铁路、公路附属设施建设所用砂石,不属免征范围,应按税法规定按时足额缴纳资源税。
三、铜仁大兴机场红线内取高补低平整土地所用砂石可免交资源税。外购及主体工程、附属设施所用砂石应依法缴纳资源税。
四、洪家渡水电站红线内取石筑坝所用砂石免交资源税。外购及地上建筑所用砂石应依法缴纳资源税。
五、上述规定自本文下达之日起执行。过去各地执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