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黔财税[2004]3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9/25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4]1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4]1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