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黔地税发[2006]9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7/27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