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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8  浏览次数:236
核心提示:文号:黔地税发[2007]16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12/18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
文号:黔地税发[2007]16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12/18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暂行条例》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为保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地税机关应与同级财政等相关部门联系,制定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方案,及时做好征管衔接工作。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人员培训工作,尽快熟悉掌握新的《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同时,组织力量认真开展税源调查和摸底工作。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同级国土管理部门的协调沟通,建立和完善涉税信息的传递机制,及时获取农用地转用信息。
 
                                             2007年12月18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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