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黔地税发[2007]16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12/18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暂行条例》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为保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地税机关应与同级财政等相关部门联系,制定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方案,及时做好征管衔接工作。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人员培训工作,尽快熟悉掌握新的《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同时,组织力量认真开展税源调查和摸底工作。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同级国土管理部门的协调沟通,建立和完善涉税信息的传递机制,及时获取农用地转用信息。
2007年12月18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