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黔地税发[2008]10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0/21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为了扶持全省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全省城市公共交通车免征车船税(第一种方案)或给予财政补贴(第二种方案),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第一种方案:对同时符合下列五项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车,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暂免征收车船税。
(一)依法取得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资格;
(二)在城市中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三)营运票价经物价部门审批确定;
(四)营运车型为大型、中型载客汽车;
(五)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车辆(如对老年人、残疾人、学生、伤残军人等实行免费或优惠乘车)。
第二种方案:对城市公共交通车暂不减免车船税,对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车辆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遵义市、六盘水市和黔南州执行第一种方案;贵阳市、安顺市、黔东南州、毕节地区、铜仁地区、黔西南州执行第二种方案。
上述方案于2008年分别试行一年,以后年度根据执行情况作相应调整。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