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8  浏览次数:291
核心提示:文号:黔地税发[2007]8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6/12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各财产保险分公司、市(州)、地分(
文号:黔地税发[2007]8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6/12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各财产保险分公司、市(州)、地分(中心支)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各保险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我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的准备工作,确保2007年7月1日各保险机构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义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解缴国库。
 
    《贵州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暂行办法》将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及时下发。
 
    附件:贵州省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名单 (略)
 
                                             2007年6月12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