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黔地税发[2007]8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6/12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各财产保险分公司、市(州)、地分(中心支)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各保险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我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的准备工作,确保2007年7月1日各保险机构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义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解缴国库。
《贵州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暂行办法》将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及时下发。
附件:贵州省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名单 (略)
2007年6月12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