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黔地税发[2007]8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6/11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黔府发〔2007〕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通知》精神,对本辖区内应征税车船数和按规定免、减税车辆数及类型及时与交管等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切实摸清底数,加强征收管理,并将有关情况积极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及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通知》精神贯彻落实到位。
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55号)中内容与《通知》不符的,应按《通知》规定执行。
2007年6月11日
———————————————— 对应法规 ————————————————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07]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