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黔地税发[2007]5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3/28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通知》要求,针对车船税征收面广、税源零星分散、纳税人多的特点,要主动与车船管理部门、保监、保险机构等进行协调沟通,及时做好车船税税源摸底工作,及时核实、更新充实税源信息,强化税源管理;要广泛开展宣传和纳税辅导,让广大纳税人尤其是不再免征车船税的党政机关、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及时了解政策的调整情况,了解税款申报和缴纳的方式和流程,按时申报缴纳税款,确保车船税顺利实施。并将出现的新问题、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省局(地方税管理处)。
二、对2007年应征收的车船税,暂按原《贵州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税额标准和原征收办法征收。待新《贵州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印发后,对未征足部分,应按新税额标准补征。
2007年3月28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