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黔地税发[2007]3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2/13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国税发〔2007〕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规定立即停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由于我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内容将有较大变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销毁工作在新的《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施行以前暂不开展,待新的《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正式施行后,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毁工作。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国税发[200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