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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8  浏览次数:233
核心提示:文号:黔地税发[2007]3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2/13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
文号:黔地税发[2007]3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2/13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国税发〔2007〕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规定立即停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由于我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内容将有较大变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销毁工作在新的《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施行以前暂不开展,待新的《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正式施行后,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毁工作。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国税发[20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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