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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8  浏览次数:246
核心提示:文号:黔地税发[2005]78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5/8/2 【注: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
文号:黔地税发[2005]78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5/8/2
 
 
    【注: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22号),本文自2009年2月25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等税种的征管工作,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35号)和《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以下简称“两个通知”),省地税局和省国税局于6月27日联合转发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现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3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两个通知”精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两个通知”的要求
 
    “两个通知”是总局落实2004年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加强相关税种征管工作的重要措施。地税部门利用国税车辆购置税征收部门、公安交管等部门车辆管理方面的信息资料,建立和完善车船使用税的税源数据库,是摸清车船使用税税源状况并实施有效管理的手段。为此,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深对“两个通知”精神的学习和理解,充分认识“两个通知”的重要意义和现实作用,认真贯彻落实,为新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贯彻实施奠定良好的管理基础。
 
    二、 主动协调沟通,做好车船税基础信息的收集工作
 
    各地区地方税务局要主动与当地国家税务局联系,加强沟通与协商,尽快从车辆购置税的有关征管信息中收集纳税人车辆基础信息,内容包括纳税人姓名(单位名称)、证件号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个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车辆牌号、车辆类别、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等。同时各地要继续争取公安交管、交通、农业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在部门联合办公和车船信息共享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已经与公安交管部门建立了车船信息共享与工作配合关系的单位,要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以全部掌握车辆基础信息。各地区地方税务局要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根据本地区征管系统开发使用情况,尽快建立并完善车船使用税的税源数据库。
 
    三、 建立车船税税源信息上报制度
 
    各地要将本地区车船的数量、类型、应税(免税)车船情况,分级汇总上报。在年度终了后的1月15日前将上年度车船使用税税源统计数据和分析比对情况按附表的项目要求上报。2004年车船使用税税源统计数据和分析比对情况在2005年10月10前上报省局(地方税管理处)。
 
    各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两个通知”的情况,于2005年10月10前一并书面上报省局(地方税管理处)。
 
    附件:车船使用税税源汇总表(略)
 
                                             二○○五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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