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黔地税发[2007]8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6/13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5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对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都应严格按照国务院第483号决定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黔府发〔2007〕13号)的有关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007年6月13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5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