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黔地税发[2007]8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6/11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黔府发〔2007〕13号)(以下简称《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积极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本辖区内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的意见,避免本辖区或与毗邻地区税额标准出现明显差别的情况。
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54号)中内容与《通知》规定不符的,按《通知》规定执行。
2007年6月11日
———————————————— 对应法规 ————————————————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黔府发[2007]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