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黔地税发[2006]13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9/7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免税期满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自行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六年九月七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