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黔地税发[2006]13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9/7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讯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免税期满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自行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六年九月七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