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黔地税发[2007]9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6/12
贵阳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7〕484号)转发给你局,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将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集中划转,返还各地,各地入库’的缴纳方式改为由国家开发银行各省(区、市)分行直接向各地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的规定,从2007年1季度起,我省国家开发银行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向贵阳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
二、你局应及时与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取得联系,切实做好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申报数据核实和税款征收工作。
三、省局直属征收分局不再承担我省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
二00七年六月二十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7]4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