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黔财综字[2005]5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10/12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明电[200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月十二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明电[200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