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黔财税[2005]1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4/11
各市、州、地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四月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