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黔财税[2004]27号 状态:时效性 发文日期:2004/8/25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04]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04]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