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川地税函发[1998]2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8/8/13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以及电工经费),从1998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营业税,对已征收的不再办理退税手续。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