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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营业税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8  浏览次数:271
核心提示:文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2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
文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2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现将我省核定营业额时的成本利润率标准公告如下: 
 
  税 目    成本利润率 
 
  交通运输业  8% 
 
  建筑业    8% 
 
  金融保险   10% 
 
  邮电通信业  8% 
 
  文化体育业  10% 
 
  娱乐业    30% 
 
  服务业    25% 
 
  销售不动产  20% 
 
  转让无形资产  15%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营业税纳税人成本利润率的通知》(川地税发[2009]5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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