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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绵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8  浏览次数:288
核心提示:文号:绵地税函[2003]14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3/8/13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财
文号:绵地税函[2003]14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3/8/13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财税[2003]8号及其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决定我市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按每吨1元执行。
     
                                             二00三年八月十三日
 
 
———————————————— 对应法规 ————————————————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适用税额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税[20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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