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川财税[2003]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3/8/1
各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
一、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原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1-3 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田原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10元。
各市、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资源税适用税额幅度内可作适用调整,调整结果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本通知林2003年7月1日下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八月一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