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川地税函[2005]46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12/16
省局直属分局:
你局《关于土地出让金并入房产原值后是否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直〔2005〕08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将土地出让金并入房产原值,记入账簿“固定资产”科目,实际已构成了房屋价值的一部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008号)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纳税人按财务制度要求将土地出让金并入房产原值后,增加的房产原值部分应依法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