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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8  浏览次数:282
核心提示:文号:川地税发[2005]14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11/9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
文号:川地税发[2005]14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11/9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地税发〔2005〕92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各级地税机关认真落实文件精神,有效利用在土地和房屋交易中心设置的契税征收窗口,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实施房地产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仍有部分地税机关领导不够重视,职能部门认识不够统一,没有很好地把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为了切实推进“一体化”管理工作,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都已将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机构明确为具体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牵头单位,总局也将四川省列为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先行单位之一。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组织实施的牵头单位和局内各税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切实搞好系统内各部门的配合协作,抓紧制定、完善“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并于2005年11月20日前将实施方案、牵头单位和负责人名单上报省局(农业税收管理处)。联系人:孙舒、唐政东;电话:028-85434151、85450826。
 
    二、因地制宜,稳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涉及面宽,政策性强,各级地税机关一定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当前,在具体实施“一体化”管理工作中,各地要针对房地产交易的不同环节及不同对象,认真开展房地产税收“一窗式”征收、信息传递及税源信息共享工作。
 
    对个人存量房交易环节涉及的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相关税种,要以加强税收精细化管理为基础,以方便纳税人、简化办税程序为宗旨,实行“一窗式”征收,并查验卖方的上手契税纳税情况;对个人商品房交易环节买方应缴纳的契税和印花税,实行“一窗式”征收。同时要以契税“先税后证”为把手,查验房地产开发商(即卖方)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相关税种的完税情况,经当地主管征收机关签注意见后,再行办理买方契税的纳税事宜。
 
    对单位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应缴纳的契税、印花税及单位转让房地产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相关税种,契税征收窗口在征收契税的同时,要将契税征收中获取的房地产信息资料归集、整理,及时传递给其主管地税机关,实现信息共享。
 
    三、加强同国土、房管、规划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的“一户式”税源档案。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国土、房管、规划等部门的联系,充分利用建设规划部门的前置审批信息和契税征管中获取的信息,建立“一户式”税源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对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地税机关在获得其土地权属变更的第一手信息后,可按项目设置台帐,分月核对,逐月登录,分类管理;对房地产开发商的开发成本、费用支出、商品房销售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情况等实施跟踪监测,防止税收流失。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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