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梅地税公字[2012]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7-27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出如下调整:车库、车位、店铺、别墅预征率为4%,住宅(不含别墅)及其它建筑物预征率为3.5%。从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执行。
特此公告。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