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川地税函[2005]38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10/24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随着土地市场的不断深化改革,国家实行土地储备制度,各级政府相应成立了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各类土地开发公司,主要职能是代政府征用、收购、储备土地等。对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建设占用土地实行政府集中打捆批地,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及各类土地开发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征用手续后,施行土地平整等初加工,使农用地变成建设用地,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改变了原土地的用途的性质。同时,在实际运作中,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各类土地开发公司等实行的是引资一个企业界定一个企业的占地措施,其他耕地批而未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7〕27号)“占用耕地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78号)“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以政府名义征用大片耕地……其纳税人为办理耕地转建设用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的规定,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各类土地开发公司等属于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 对应法规 ————————————————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7]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