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及耕地占用税税款追征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8  浏览次数:246
核心提示:文号:川地税函[2005]44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12/7绵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款
文号:川地税函[2005]44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12/7
 
 
绵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款追征期的请示》(绵地税发[2005]1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凡契税、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其税款追征期适用于《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凡契税、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缴纳税款的,不属于《实施细则》确定的失误范畴,其税款征收不受时间限制,地税机关应依法征收。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10号)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