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穗财法[2012]2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3-13
市财政征管分局,市地税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2]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2]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