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内地税函[2010]5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5/5
刘传星委员:
你和李思平、安民、何祥玉、林锡良委员在市政协第五届五次会议提出《关于调整土地使用税减轻民营企业税费负担的建议》的提案(政协第五届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84号提案〈经济类〉)收悉。非常感谢你们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研究,现将提案中的有关税收问题答复如下:
一、近年来,随着我市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各类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不断涌现,城市街道不断进行改造,城市经济区域不断扩大,原有的街道地理位置发生了很大变化,土地价值不断增长。我市2003年确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已明显滞后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不能够合理调节土地级差收入。为公平税负和合理负担,引导土地使用者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贯彻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对我市2003年确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了调整,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上报四川省人民政府审批,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调整方案(四川省人民政府阅办文件批示单收文〔B2007〕第02927号)。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483号令)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税额幅度大幅提高,每平方米年税额在原税额幅度基础上提高了2倍以上。我市确定为执行中等城市的标准,与原税额标准比较,城区及县区的税额标准平均增幅2-3倍,有的部分地段增幅高达3-4倍。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调整幅度,符合国家和四川省的税额标准调整规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483号令)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调整和优惠政策的制定,其权限在省级以上政府或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省级以下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无权擅自制定相关规定。
四、为了促进企业更好发展,可建议政府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对涉及企业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处理办法,将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企业,以缓解企业因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提高增加的负担。
再次感谢你们对地税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二○一○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