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川地税函[2005]15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5/31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纳税确有困难的,由企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层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