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成地税函发[1996]160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6/10/22
【注:根据《四川省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二批)目录的通知》(成地税发[2008]1号),本文件自2008年1月2日起全文失效。】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地税函发[1996]110号《关于粮食部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政策机构从事商业性经营,经营性机构从事政策性业务的,可按两类业务性质的收入划分征免,即对政策性业务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营性业务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对应法规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粮食部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川地税函发[1996]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