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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粮食部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8  浏览次数:412
核心提示:文号:川地税发[1996]11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6/9/25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省地税局川地税发〈1996〉067号文下发
文号:川地税发[1996]11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6/9/25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省地税局川地税发〈1996〉067号文下发后,总的执行情况是好的。但由于政策性机构和经营机构的业务在某些层次上难于截然划开,特别是基层粮管站(所)等问题较突出,基层征收机构操作困难。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财务分帐、分别核算”。对政策性机构从事商业性经营,经营性机构从事政策性业务的,可按业务性质划分征免。对政策性业务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营性业务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管法办法由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制定。
 
  二、对未实行“财务分帐、分别核算”的企业,一律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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