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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梅州市耕地占用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4  浏览次数:258
核心提示:文号:梅地税发[2012]17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9-18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为加强我市耕地占用税的

                              

文号:梅地税发[2012]17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9-18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为加强我市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梅州市耕地占用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耕地占用税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如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基本规定

  第一条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二条 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第三条 根据《暂行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适用税额

  第五条 根据省财政厅、地税局、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梅州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粤财法〔2009〕48号),我市各地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核定如下:梅江区每平方米50元,兴宁市、梅县、五华县、丰顺县、大埔县、蕉岭县每平方米40元,平远县每平方米30元。

  第六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按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征收。

  第七条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用的适用税额,依据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8〕62号)规定,山区县,按80%比照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征收;非山区县,全额比照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征收。

  征收管理

  第八条 依据《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国土部门在通知单位或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收到国土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国土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统一使用地方税务机关完税凭证。

  减免管理

  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的免征、减征依照《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依照《暂行条例规》定免征、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税收法规执行,解释权归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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